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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​相關​說明

為​什麼要​制定​本​政策?​本​政策​的​適用​範圍​為​何?

本​政策​根據​《一般​資料​保護​規則​》​(GDPR) 和​《​電子​通訊​隱私​指令​》​這​兩​項​歐洲​隱私權法​的​特定​規定,​以及​任何​同​等​英國​法律​制定,​適用​於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和​瑞士​的​使用​者。​歐洲​經濟區​包含​歐盟​會員國,​以及​冰島、​列支敦斯登​和​挪威。

本​政策​的​原始版​本​於 2​01​5 年​推出,​並​在 2​01​8 年 5 月 25 日​《​一般​資料​保護​規則​》生​效時​更​新;​最​新版​本​則​在 2​02​4 年 7 月 31 日​推出,​適用​於​瑞士​的​使用​者。

對於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或​瑞士​的​發布商​或​廣告主​而言,​本​政策​適用​於​所有​使用​者​嗎?

Google 的​《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​》僅​適用​於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或​瑞士​的​使用​者。

Google 會​如何確保​遵​守本​政策?

自 201​5 年​推出​本​政策​以來,​我們​落實法​規遵循​的​一​貫​做法,​就是​定期​稽​核​採用 Google 廣告​服務​的​網站​和​應用​程式。​審查​人員​會​模擬​一般​使用者​的​行為​造訪​網站​或​應用​程式,​檢視​其中​提供​的​資訊​與​取得​的​同意​聲明。

協助​合作夥伴​符合​規範,​向來​是​我們​的​首要​任務。​如果​合作​夥伴​未​遵守​政策,​我們​會​主動​聯繫​並​說明​問題,​設法​協助​對​方​配合​相關​規定。

自 201​5 年​起,​我們​一​向​會​提供​合理​期限,​讓​網站​和​應用​程式​做出​必要​調整​;​如果​合作​夥​伴​未​在​合理​期限​內​回應,​或​未​盡力​配合​政策​規定,​相關​帳戶​可能​面臨​處分。​對​廣告主​而​言,​處​分​包括​暫停​使用​目標​對象功​能 (含廣告​個​人化,​例如​再​行銷) 和​轉換​評估​功​能。​對於​發布商,​則​會​限制​只​能​放送​受​限制​的​廣告​/程式​輔助​受限制​廣告 (如​已​啟用)。

除了​稽核網站​和​應用​程式​外,​發布商​向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和​瑞士​境​內​使用​者​放送​廣告​時,​也​必須​採用​認證​的 C​MP,​以​符合​政策​規定。​針對​已​採用​認證 CM​P 的​發布商​合作​夥伴,​Google 會​持續​稽​核​相關​網站​和​應用​程式。

對於​有​歐洲​經濟區​流量​的​廣告主,​若​有​來自該​區域​的​使用​者​造訪​網站​或​應用​程式,​且​廣告​主透過 Google 代碼​或 SDK 評估​使用​者​行為,​且​/​或​運用​目標​對象功​能​/​廣告​個人化​功能,​就​必須​將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選​項​傳送​給 Google (例如​透過​同意​聲明​模式​或 TCF)。​如​已​載入 Google 代碼,​但​尚未​導入​最​新版​同意​聲明​模式,​建議​採用 Google CMP Partner Program 中​的 C​MP。​這​份​清單僅​列出​市​面​上​的​部分 C​MP,​Google 並​未​要求​廣告​主必須​選用​該​計畫​中​的 C​MP。

我​必須​向​使用​者​揭露​哪些​資訊?

根據 Google 的​政策,​您​必須​逐一​指明​有​哪些​第三​方​因​您​使用 Google 產品​而​接收到​使用​者​的​個人​資料。​此外,​使用​者​個人​資料​的​相關​使用​資訊​必須​出現​在​醒目​的​位置,​並​方便​使用​者​查看。​我們​已​在​這​個​網頁​中​發布​有關 Google 如何​運用​此​類​資料​的​資訊。​為​履行​與 Google 資料​使用行為​相關​的​揭露​義務,​發布商​和​廣告​主必須​提供​該​網頁​的​連結。​同時,​我們​也​要求​其他​與 Google 產品​整合​的​廣告​技術​供​應商​針對​他們​使用​個人​資料​的​方式​提供​相關​資訊。

應​用​程式​開發​人員​應​鼓勵​使用​者​下載​最​新版​應​用​程式,​以​取得​最​新​的​使用​者​揭露​資訊。

什麼​是​受​限制​的​廣告?

如果​您​是​發布商,​而且​只​透過​「受​限制​的​廣告」​曝光​營利,​Google 除了​會​停止​基於​廣告​個人​化目​的​蒐集、​分享​或​使用​個人​資料,​也​會​一併​停用​需要​使用​本機 I​D 的​功能,​例如​展示​頻率​上限。​只有​在​啟用​「程式​輔助​受限制​廣告」​時,​系統​才​會​使用​本機​儲​存​空間,​以及​專門​用來​偵測​無效​流量​的 Cookie,​協助​防範​詐欺​和​濫用​行為。​請​注意,​廣告​放送​技術 (我們​的 JavaScript 代碼​和​/​或 SDK 程式​碼) 仍​會​因應​使用​者​瀏覽器​及​行動​作業​系統​的​正常​運作,​自動​快取​或​安裝。​您應​根據​所​在​管轄區​的​當地​法律,​自行​評估​應​盡​的​法規遵循​義務,​包括​通知​與​取得​同意​聲明​的​相關​要求。​如需​這​項​功能​的​詳細​資訊,​請造訪 Ad Manager​AdMobAdSense 說明​中心。

還​有​哪些 Google 產品​採用​本​政策?

除了 Google 的​廣告​和​評估​產品​外,​其他 Google 產品​也​引用​了​本​政策,​例如​《Google Maps Platform 服務​條款》、​《YouTube API 服務​條款》、​《reCAPTCHA 服務​條款​》​以及 B​logger 的​相關​條款。

本​政策​所​認定​的​「個人化​廣告」​包含​哪些​類型?

個​人化​廣告​能​為​使用​者​提供​更​優質​的​體驗 (例如​提升​廣告​關聯性),​同時​也​對​廣告主​與​發布商​大​有​幫助。​如果​系統​在​挑選​廣告​時,​會​根據​先前​蒐集​的​資料​或​歷來​資料​來​判斷,​或​受到​這​類​資料​影響,​Google 就​會​將​其視​為​個人化​廣告​;​相關​資料​包括​使用​者​先前​的​搜尋​查詢、​活動、​網站​或​應用​程式​造訪​記錄、​客層​資訊​或​位置。​具體​而言,​指定​客層、​指定​興趣​類別、​再行銷、​指定​目標​顧客​比​對​名單,​或​指定​在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上傳​的​目標​對象​名單,​都​屬於​這​類​廣告。​詳​情請​參閱​這​篇​文章

我​是​廣告主,​只在​自家​網站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上​使用 Google 產品,​也​必須​遵守​本​政策​嗎?

如果​您​在​自家​網頁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上​使用 Google Ads 或 Google Marketing Platform 等​廣告​產品​的​代碼,​就​必須​遵守 Google 的​《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,​取得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和​瑞士​使用者​的​同意​聲明。​我們​的​政策​規定,​若要​使用 Cookie、​行動 I​D 或​其他​本機​儲​存​空間,​依法​必須​取得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聲明;​將​使用​者​個人​資料用​於​個人​化​廣告 (例如​網頁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中​含​有​再行銷代碼) 時,​也​同樣​需要​經過​使用​者​同意。

有​哪些​第三​方​會​收集​使用者​的​個人​資料?​該​如何確認​及​揭露​這​項​資訊?

許多​採用 Google 廣告​系統​的​廣告​主和​發布商會​使用​第三​方​放送​廣告,​以及​評估​廣告​活動​在​網站​和​應用​程式​中​的​成效。​根據​我們​的​政策,​如果​有 Google 以​外​的​第三​方​因為​您​使用 Google 產品​而​可能​收集、​接收​及​/​或​運用​使用​者​的​個人​資料,​您必須​明確​指出​這些​第三方​的​身分。

我​的​網站​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服務據​點不​在​歐洲,​是否​也​必須​遵守​本​政策?

是。​只要​您​使用​的 Google 產品​在​本​政策​涵蓋範​圍內,​就​必須​遵守​本​政策。​本​政策​僅​適用​於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和​瑞士​的​使用​者。

如​要​使用​點擊​追蹤​程式,​也​要​先​取得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聲明嗎?

如果​廣告​客戶​選用​第三​方​點擊​追蹤​技術 (也​就是​在​使用​者​點擊​廣告​後,​將​使用​者​的​瀏覽器​先導向​第三​方​評估​供​應商,​再導​向​廣告​客戶​的​到達​網頁),​則​他們​必須​遵循​適用​法律​使用​點擊​追蹤​程式。​Google 為​發布商​提供​的​供應​商控制​項​不​支援​點擊​追蹤​技術。

我​需要​保留​哪些​記錄?

根據 Google 的​政策,​客戶​必須​保留​同意​聲明​記錄。​該​記錄​須​至​少​包​含​以下​內容:​同意​聲明機制​中​提供​給​使用者​的​文字​內容​和​選項,​以及​使用​者​確認​同意​的​日期​和​時間​記錄。

我​使用​的​發布商 CMP 明明​已經​過 IAB 認證,​也​是Google 認證​的 C​MP,​為​什麼​仍​遭​判定​為​不符合​規定?

採用 Google 認證​的 C​M​P 並​不​代表​一定​符合 Google 的​《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,​實際​情況​仍​取​決於 C​M​P 的​導入​方式,​以及​向​使用​者​呈現​的​具體​同意​授權​訊息 (如​需詳細​指引,​請​參閱​上方​的​「在​實施​同意​聲明​機制​時,​可​參閱​下方​檢查​清單,​避免​常見​錯誤」)。

我​已經​採用Google 合作​夥伴​的 C​MP,​為​什麼​我​的​網站​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仍​遭​判定​為​不符合​規定?

CMP Partner Program 專為​廣告​主合作夥伴​設計,​可​協助​在​網頁/​應​用​程式​上​設定​同意​橫幅,​並​支援​整合​同意​聲明​模式。​即使​採用​這​類 C​MP,​也​不​代表​一定​符合 Google 的​《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,​實際​情況​仍​取​決於 C​M​P 的​導入​方式,​以及​向​使用​者​呈現​的​具體​同意​授權​訊息。​如需​更多​相關​說明,​請​參閱​上方​的​「在​實施​同意​聲明​機制​時,​可​參閱​下方​檢查​清單,​避免​常見​錯誤」,​並​與 C​MP 聯絡。

如果​我​使用​的​產品​採用 Privacy Sandbox API,​是否​須​遵守​本​政策?

是。​使用 Privacy Sandbox API (包括 Topics​Protected AudienceAttribution Reporting) 時,​您會​存取​本​機​儲​存​空間。​線​上​隱私權​法律​並​未區​分​個人​和​非​個​人​資料,​因此​無論​評估​的​資料​性質​為何,​都​需要​取得​同意​聲明。​根據​《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,​您必須​針對​這些​行為​取得​有效​的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聲明;其​做法​與​目前​在​法律​要求​下,​針對​廣告​個​人化​及​非必​要​本機​儲​存​空間​所​採用​的​同意​聲明機制​相同。​進一步​瞭解 Privacy Sandbox

Google 是否​會​在​歐洲​經濟區、​英國​和​瑞士​境內,​將 I​P 位​址用​於​廣告​評估​和​廣告​個​人化?

是。​自 202​6 年 8 月​起,​Google 將​開始​在​這些​地區​推出​以 I​P 為​基礎​的​廣告​評估​與​廣告​個人化​解決​方案。​為​支援​這些​解決​方案,​Google 會​將​透過​客戶​代碼、​SDK、​HTTP 呼叫、​上傳​或​類似​方式​收到​的 I​P 位址,​用於​廣告​評估​及​廣告​個​人化。​Google 也​會​更​新​在 T​C​F 全球​供​應​商清​單​中​的​註冊​資訊,​登錄 功​能 3:​「根據​自動​傳輸​的​資訊識別​裝置。​如要​進一步​瞭解 Google 如何​使用 IP 位址,​請​參閱​《Google 隱私權​政策》​的​這​個 頁面

這​項​異動​涉​及​哪些​資訊​公開​義務?

提醒您,​請務必​在​揭露​聲明​中​放置​顯眼​的​連結,​清楚​說明 Google 如何​處理​使用​者​資料。​如要​進一步​瞭解 Google 如何​使用 IP 位址,​請​參閱​《Google 隱私權​政策》​的​這​個​頁面。​建議​諮詢​法務團隊,​釐清​適用​資料​保護​法律​和​法規下​的​相關​義務。

本​政策​更​新​內容

Google 原版《​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​已​於 2​01​8 年 5 月 25 日​更​新。​為​反映​英國​與​歐盟​之間​的​關係​發展,​我們​在 2​01​9 年 1​0 月 31 日​做​了​些​微​修改。

202​4 年 7 月,​我們​更​新​了​《​歐盟​地區​使用​者​同意​授權​政策》​並​擴大​適用​範圍,​將​瑞士​納入​其中。

本​政策​目前​沒有​其他​預定​變更,​但​如​上​所述,​我們​會​持續​評估​法律​和​業界​實務,​據​此​更​新​相關​建議​和​規定。